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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众人皆知的“避税”妙招?你用对了吗?

作者:博飞财税时间:2021-10-27浏览次数:3216

“劳务派遣”——财务和HR肯定不会陌生。似乎已经成了一些企业用来“合理避税”的主要方法。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而劳务费价格属于自主定价,利用劳务派遣业务进行税前扣除,成为很多高利润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规避所得税的重要手段。

利用劳务派遣差额计税来避税的做法真的是一剂灵丹妙药吗?这种方式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存在哪些税务风险?风险究竟有多大?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今天,博飞财税集团顾问好好和大家聊聊这个敏感话题——“劳务派遣”!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和实际的用工、管理的分离。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并同用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由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使用,但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向派遣单位交付管理费的一种特殊的雇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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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图所示,在劳务派遣这组三方关系中,派遣公司和员工之间建立名义上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派遣公司处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保。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组三方关系中,派遣公司被称之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精确到人:每个劳动者的工资、社保和人头费(管理费)。企业只支付外包公司一笔总的费用,至于外包公司派多少劳动者,有多大能耐压力劳动力成本,完全不管。

.使用劳务派遣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具体来说,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主要有三点优势:

01.降低企业用人成本

大家都知道,2019年社保将迎来前所未有的严查!一般情况下,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企业首先必须给这名员工支付除规定工资待遇(如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轮班费等)、社保公积金之外的奖金福利待遇。但如果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话,就可以免去社保、奖金、培训及管理成本,数量越多,节约的成本就越多。

02.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派遣员工在企业发生劳动纠纷,会由派遣单位出面进行调解;若员工发生工伤、怀孕、生病及其它安全问题,也将会由派遣单位承担经济损失;企业也不必担心员工素质低难以管理和频繁跳槽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外,派遣单位也可以为企业承担突发性大量招聘和裁员带来的风险。因此,就企业而言,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将大大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减轻企业的工作负担。

03.合理“避税”

劳务派遣“避税”方式类似于人力资源外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开具5%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用人单位。一般选择劳务派遣模式的情况下,自由职业者0-45%的个税都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但最终承担这笔费用的还是用人单位。相当于用人单位得到了5%的增值税发票,但是个税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还要额外支付一笔费用给到劳务派遣公司。

在实际操作中,劳务派遣税务筹划特别受到外资企业、制造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但这种模式也有非常多风险点,一不小心可能就进去了~

利用劳务派遣避税的风险,你必须知道

.劳务派遣单位的违规操作给用工单位带来税务风险

01.劳务派遣单位的常见违规操作

1)虚开发票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违规抵扣应税收入

劳务派遣公司虚构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营业税,造成巨额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02.对用工单位的影响

一旦劳务派遣单位上述违规操作被税务机关查处,则会因转办情报交换给用工单位带来税务风险。

.来自用工单位自身的风险

01.政策使用过度风险

实践中,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主营业务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毫无疑问,政策过度使用就会因缺乏合理商业目的而带来税务检查风险。

02.虚列劳务用工发票

企业利用劳务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

2) 涂改劳务费发票虚列成本;

3) 虚构劳务用工业务,虚开发票;

4)利用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其中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偷税手段。

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于虚开发票的处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普通发票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劳务派遣”只是看起来很美,企业到底应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是否能通过“劳务派遣”找到一种更加合理的节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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