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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跨类使用侵权该如何进行处罚?

作者:博飞财税时间:2021-11-19浏览次数:2564

商标侵权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依民法及商标法与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同时,《商标法》第39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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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说,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方面:

01.停止侵害

只要商标权仍在存续期间,只要侵权行为实际存在,不论侵权行为是否造成商标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不论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短,表现形式如何,均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停止侵害表现为,停止继续生产或销售侵权产品,停止继续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停止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停止继续为侵权行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等。

02.消除影响

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商誉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在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登报等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声誉。实践中,也可以由被侵害人在报纸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澄清被侵权的事实真相,费用由侵权人自行负担。

03.损害赔偿

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失的,有权要求经济赔偿、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损除成本和税金的获利部分),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每件产品的利润乘以减少的销售总量之和),对此喑偿额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权选择。

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0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0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0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0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05.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

06.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07.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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